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将生物质燃烧机、回转窑、筛分机等设备和原料、成品堆场设置在封闭的厂房内,封闭物料输送带,并对筛分工序进行二次封闭。生物质燃烧废气、烘干废气与筛分废气经收集后经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大气办[2020]2号)中的标准限值。规范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及时清扫生产车间及厂区道路,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二)按要求进行雨污分流,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
(三)优化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加强设备维护,东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a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执行2类标准,西侧居民敏感点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置工作,规范建设一般固废暂存场所。筛分砂石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库,定期外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沉淀池沉渣收集暂存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三、规范设置环保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加强日常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申领工作,并公开相关信息。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及属地管理原则,请霍邱县经信局和龙潭镇人民政府加强对该项目运营期间的监督管理。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督性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工作。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抄送:霍邱县经信局,县应急局,龙潭镇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六安思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