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及其关联犯罪工作情况(2023年)》 依法严惩境外集团 协同推动网络综合治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法》实施一周年之际,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及其关联犯罪工作情况(2023年)》(下称《工作情况》),系统分析当前电信网络及其关联犯罪主要态势,总结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的举措与成效,提出下一步工作对策与展望,并就当前电信网络犯罪的严峻形势进行风险提示及建议。
《工作情况》指出,检察机关起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同比呈明显上升趋势。随着打击治理特别是境外抓捕力度加大,2023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电信网络犯罪3.4万余人,同比上升近52%。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仍高位运行,但上涨幅度逐步放缓。与此同时,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激增,已成为仅次于帮信罪的第二大电信网络的关联犯罪。此外,起诉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快速上涨,已成为电信网络犯罪链条上的多发罪名。
《工作情况》指出,犯罪人员低龄、低收入、低学历特征依然明显,但文化程度较高人员涉罪呈上升趋势。2023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电信网络、帮信、掩隐三类犯罪人员中,大学专科以上(包括本科、硕士、博士)人员分别为 4400余人、5900余人、7600余人。
《工作情况》指出,对于从境外陆续抓获的犯罪分子,检察机关逐案跟踪,该捕则捕、当诉则诉,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加大资金追缴力度。最高检、联合督办的四川南充“4·01”专案,检察机关已起诉430余人,涉及多个缅北团伙;联合督办的浙江“12·30”专案,已抓获11名主犯,判决4名,主要组织者葛某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名主犯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形成有力震慑。
《工作情况》明确,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国(区)际执法司法合作,围绕重点地区、重大集团、重要案件,深挖彻查案件线索,严厉打击境外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幕后“金主”、骨干分子,以及为其提供人员偷渡、跑分洗钱、技术服务、犯罪场所和管理服务等帮助的黑产集团组织者、领导者,持续释放从严惩治强烈信号。
《工作情况》最后强调,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提高防诈意识和识诈能力,坚决做到“不轻信、不贪利、不点击、不泄露、不转账”。
202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总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坚持惩防治并举,全面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1.起诉电信网络犯罪数量同比呈明显上升趋势。随着打击治理特别是境外抓捕力度加大,2023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电信网络犯罪3.4万余人,同比上升近52%。随着近期政法机关对跨境电信网络犯罪集团开展重点打击,大批在境外从事活动的人员集中被抓捕回国,今后一段时期起诉的电信网络案件数量将呈持续上升态势。
2.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数量仍高位运行,但上涨幅度逐步放缓。2023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帮信罪11.5万余人,同比上升近13%,涨幅同比下降2.2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反电信网络法对于出租、卡的行为设置了前置行政处罚,实践中对于行为人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的,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反向移送给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另一方面,随着打击和风控力度加大,单纯出租、卡的情形逐渐减少,转而代之的是要求在“卖卡”同时提供“刷脸”转账验证等帮助,这类行为往往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构成。
3.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数量激增,已成为仅次于帮信罪的第二大电信网络的关联犯罪。2023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掩隐罪10.4万余人,同比上升近80%。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如上所述,为规避刑事侦查和银行风控,“卖卡+刷脸验证”的行为逐步成为主流,原先以帮信罪打击的行为有一部分认定为掩隐罪;另一方面,办案机关加大“一案双查”力度,同步加强追赃挽损,对于资产转移查控力度进一步加大。
4.起诉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数量快速上涨,成为电信网络犯罪链条上的多发罪名。当前,随着境内打击力度加大,电信网络犯罪集团大量向境外转移,且有组织地招募、吸收境内人员通过偷越国(边)境的方式赴境外参与实施犯罪。2023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偷越国(边)境犯罪1.7万余人,同比上升5.3%;起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近2000人,同比上升近16%;起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5000余人,同比上升近75%。
一是集团日趋垄断化。当前,零散、点状式的独立团伙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以“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为幌子的超大犯罪集团。这些超大犯罪集团多在境外,通过控制、管理独立团伙,形成庞大而稳定的犯罪网络。如,最高检、第三批联合督办的江苏江阴“6·16”专案,潘某某等6名幕后“金主”在缅北出资建造“五金建材城”,先后招揽18个团伙入驻,并为团伙提供办公场所和食宿,进行封闭式管理,持械看守团伙人员,形成超大犯罪集团。
二是犯罪衍生升级。由于集团日趋垄断化,导致集团犯罪行为汇集交织。在过去单独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的基础上,衍生升级为人口贩卖、绑架、非法拘禁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影响极为恶劣。
三是模式多元复合。根据办案统计,目前模式包括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虚假购物服务、冒充电商物流客服、虚假征信等,其中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类占到一半以上。同时,犯罪分子将不同的模式相结合,步步渗透、层层攻破,使更具欺骗性和迷惑性。如“杀猪盘+虚假投资”就是一种典型模式,犯罪分子先以情感交友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将其拉入虚假投资群,与其他犯罪分子一起合力骗取钱款。又如“赌诈结合型”模式也较为常见,犯罪分子往往在境外架设虚假的网站,以充值赌资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
四是小额时有发生且迷惑性强。为降低被害人的警惕心理,分子常采取小额多次的方式实施。在这类犯罪中,被害人的损失金额通常仅在几十元到几百元之间,对于这些损失,被害人警惕性不高,维权意识不强,加大了案件打击和侦破难度。如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强等4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公民寄递信息后,以货到付款的形式,对仅2元价值的足浴包收取货款69元,并向全国不特定收货人“盲发快递”17万余单,骗取钱款共计30余万元。
一是黑产犯罪模块日趋稳定。当前,网络黑产犯罪虽然不断迭代升级,但其犯罪模块基本稳定,不同模块相互衔接配合,形成完整的网络黑产链条。总体上看,黑产犯罪模块主要包括人员、信息、技术、资金四部分。其中,人员模块涉及组织运送他人通过偷越国(边)境或其他方式赴境外从事电信网络犯罪;信息模块涉及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以设计话术实施精准;技术模块涉及提供平台、软件、工具等技术支持,以降低犯罪成本,提高行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资金模块涉及为犯罪所得提供“洗白”渠道,以逃避金融监管和侦查调查。
二是黑产技术门槛进一步降低。一方面,随着黑产技术和产业发展,越来越多的工具和软件以直观、简单的产品形式呈现,易学易用的特点不仅大幅降低了软件开发门槛,也吸引了更广泛人群特别是年轻人群参与电信网络犯罪。如新型GOIP设备,只需两部手机、一根音频线即可组网,实现远程控制拨打电话的功能,相比传统GOIP设备体积较大和复杂的调试过程,新型设备更加简单易用,技术门槛明显降低。另一方面,新兴技术被电信网络犯罪分子使用,大大降低了犯罪成本。如人脸识别技术,犯罪分子通过使用伪造的面部特征和身份信息,冒充被害人或其他信任的个体,实施行为,如破解手机解锁、窃取银行账户等。又如犯罪分子利用语音合成技术模仿他人(如家人、银行工作人员等)的声音拨打电话,获取被害人信任,诱导被害人实施转账等行为。
三是跨域趋势日趋明显。突出体现在跨国境,主要分为人内网外(境内犯罪分子“翻墙”登录国外“暗网”实施犯罪)、人外网内(偷越到境外的犯罪分子通过遥控设在境内的GOIP无线网关设备,向被害人拨打电话、发送短信)、人网皆外(偷越到境外的犯罪分子利用境外即时聊天工具、网站实施)三种模式。当前,境外电信网络犯罪团伙对境内居民实施犯罪最为突出。与此同时,跨平台的趋势日益凸显,网络黑产分子往往利用各平台信息不互通特点,跨平台流窜作案,单一监管部门或平台利用自有数据难以全面识别犯罪,监管监测难度更大。如在不同的社交、短视频等平台发布推广信息,将被害人引流至不同的电商平台购物,并指示被害人通过不同的支付平台、银行付款,最后通过不同的物流平台虚假发货。
四是资金渠道交织隐蔽。较为常见的转移资金途径主要包括地下钱庄、跑分团伙以及虚拟币交易等。其中,随着金融机构监管力度加强,境内团伙往往通过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利用自己的为其转移涉诈资金。这种“洗钱”方式监管难度大,资金转移途径交织难以回溯,大量年轻人参与其中。同时,随着虚拟货币广泛使用,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已成为当前的主流手法。虚拟货币认定难、处置难、评估难,成为打击涉诈“洗钱”犯罪的一大障碍。此。